导 读

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,这一天被用来呼吁全球关注禁毒问题,提高人们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。

据2022年6月21日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,今年1至5月,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.6万起,抓获犯罪嫌疑人2.7万名,缴获毒品8.4吨,查获吸毒人员7万余人次。截至2022年底,全国戒毒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达379万名,是2012年的5倍多;全国现有吸毒人员112.4万名,较最高峰时期下降56%。

据公开新闻报道,有些吸毒者甚至包括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。

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染毒,违反了党纪国法,败坏了社会风气,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。这种行为不仅对个人身体健康、家庭生活以及职业前途造成毁灭性打击,而且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。这些涉毒的党政干部是队伍中害群之马,被民众唾弃为“毒官”“毒吏”。

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展现先锋模范作用,这是对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。特别是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,更应严格自律,带头抵制黄赌毒。

然而,最近几年仍然有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沦为“瘾君子”。

2016年2月,某省公职人员何某(中共党员)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。司法机关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三万元。何某因此受到了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。

2017年9月,某地社区自管党员刘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,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。与此同时,刘某也受到了被开除党籍的处分。

2018年2月,某省公职人员高某(中共党员)被发现在私家车内喝食二类精神类药品立健亭半瓶,随后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,被罚款五百元。此外,高某还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和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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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株洲新闻网

涉毒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双重处罚。

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,对党员吸食、注射毒品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处分规定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2015年和2018年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和完善。尽管两次修订未对党员吸毒行为进行单独规定,但在第四章的“纪法衔接”条款中明确规定。比如,第二十九条规定,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时,原则上先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,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,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。

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,对于吸食、注射毒品等行为,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。

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吸食毒品、酗酒、赌博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行为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”。

从2020年7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对公职人员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为将予以撤职或者开除。

根据上述法规,无论是公职人员,还是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只要吸食毒品的,都至少应当受到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。情节严重的,比如多次吸毒或吸毒成瘾的,一般会被开除公职。

担任特殊公职的人员须遵守更为严格的规定,一旦被发现吸毒,则将被直接免职。例如,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吸食、注射毒品……将受到开除处分”。

我国对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涉毒持零容忍态度,任何人若成为“毒官”“毒吏”,都将受到严厉惩罚。

来源:浙江日报

1. 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不足,缺乏对毒品的清醒认识和深刻了解。
2. 社会环境的影响,在某些地方或圈子中,毒品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符号或是炫耀身份地位的手段。
3. 个别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的个人心理问题,可能存在焦虑、压力等问题,导致他们寻求毒品的安慰和放松。
4. 家庭、社会等方面的关怀不足,缺乏温暖和支持,导致个别人对毒品产生依赖。

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应该具有强烈的理想信念和坚定的党性,不让自己的精神“缺钙”,迷失初心。沦为毒品的“奴隶”,成为“瘾君子”是党性的倒退,会导致意志薄弱、立场不稳,被“不良嗜好”、“不良风气”所侵蚀。因此,党政干部应巩固理想信念,筑牢思想防线,构建坚固的精神家园,增强抵制腐化和变异的能力。

党员干部法纪观念淡薄的问题日益突出。在社会大众看来,吸毒是非法行为,党员也不能例外。面对各种诱惑,仍然有一些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,搁置纪律观念,沉溺于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。这样的行为不仅使其成为违法者,也使他们成为受害者,充分暴露了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的严重削弱,务必引起我们的深刻警醒。党员干部必须提高自我要求,警惕自己,自觉守住纪律底线,时刻用规范的自律准则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行,以此来守护党纪国法。

党政干部、公职人员应当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,始终将责任放在首位,实现守土有责、履职尽责。任何不履行责任的行为都必须接受相应问责。对于党员吸毒这样的行为,个人有自律不严的责任,因此受到处罚理所当然。与此同时,其上级组织和领导也需对党员管理不严负责,必须深刻反思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追责。

禁毒工作关乎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的党性原则和社会责任。必须深入推进禁毒宣传教育,强化党性锻炼,增强法治意识。对于吸毒的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,必须形成严打高压态势,发现一起,严查一起,决不姑息。只有加强监管、健全制度,才有望消除“毒官”“毒吏”,保障社会安宁。

来源:湘伴

编辑:韩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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